這兩天在想一個問題:就是過失傷害或是過失殺人的賠償金~~以及之後所謂和解的緩起訴~或是緩刑~~這樣的一個結構~到底將身體或是生命視為什麼?
我們總說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財產權~是有順序的~我們總說其實把生命身體視為客體是對人權的不尊重~但看了實務上對這樣的處置~你會覺得其實人命是有價的~身體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任何的傷害都可以用金錢撫平~換句話說沒有買不到的人、事、地、物~只有你出不出的起價格的問題!!!
就像很久以前一個長輩在一個特殊的場合裡這樣告訴我~不要說他多有志氣~多有節操~十萬不要~那百萬呢?百萬不要?那千萬呢?千萬不要?那億呢??當成疊成疊的鈔票堆在面前~還能氣定神閒的人不是沒有~~但絕對不多!!
所以媽的~~我應該去追求金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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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齋主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