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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發生了女大學生的事~大家幾乎是一面倒的認為女大學生有錯~留置權的規定是惡法~甚至有立法委員也認為這法是不應該設定的~甚至有朋友也是毫不講理的用情緒表達他對這些人事物的不平~    

       但我認為~法理不等同於感情~今天我們先來看撿到遺失物可取其30%的規定~我們都知道路不拾遺是美德~但是今天如果一件對你沒有任何意義甚至會浪費你時 間的事~我想大部分的人應該都不願意為之吧~同樣的今天你撿到東西~如果跟你說~你一定要交到警察局~或是要拿給失主~可是對你來說這些事情卻沒半點好處 給你~那麼請問你願意花這些時間嗎?也許有人會~但我相信絕大部分的人不會為了一件沒好處的事情~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因此~這條法條的公益目的~也就很 明顯的被突顯出來了!    

      或許有人說~我不需要這百分之三十~因為我是好人~這時我們就可以討論一下「子路受牛」跟「子貢贖人」的故事了~即使是孔子也希望子貢將人贖回之後可以 領 賞金~不是子貢缺錢~而是因為~孔子知道~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沒好處的事是大部分人所不願意做的~而今天子貢不拿~從此以後所有的人在贖完人以後~沒法拿 到獎勵~那麼許多的人就不會願意幫忙贖人了!同樣的子路受牛並不是因為貪~而是如果今天做好事有好處~會有更多的人願意做好事的~法律的訂立本來就是為了 公益~而這法條的目的也就是希望能讓大家有更多的誘因而願意將遺失物反還給物主~而不是侵佔不還!

      至於所謂留置權的部分~我們必須瞭解~如果沒有留置權~那麼上述法條幾乎形同虛文而無半點意義~為什麼呢?如果物品所有者可以將物品直接拿走~那麼請問這30%的設定~有半點意義嗎?只是讓法律關係更加複雜~而糾紛也越多而已!

      今天整個問題其實突顯出的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道德教育的問題~罵人的話~很多人都說了~但我們必須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今天在大家鞭斥女大學生的同時~ 其實我們是不是在告訴人家~法律規定猶如虛文~你撿拾到物品不如直接侵吞~因為那是一件吃力而且不討好的事情!這樣真的好嗎?我非常猶豫!法律的制訂是為 了整體公益~裡面或許有些例外~但惡法猶勝於無法!

 

附錄: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 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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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齋主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